|
产品名称:“直补保”贷款
功能:农户用每年所得的直补资金做质押根据信用等级扩大相应的倍数而发放的贷款。
申办条件:
(一)在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长期享受国家直补政策,自愿以本人以后年度直补资金为本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三)直补资金所有权不存在争议;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男性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65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60周岁。
操作流程:
农户申请→贷前调查→价值评估→核定额度→审查审批→质押登记→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第一条
县级联社要与当地财政部门签订《“直补保”小额贷款合作协议书》(附件1)。财政部门每年要向贷款人如实提供《财政直补资金明细台帐》。
第二条
农户申请。借款人必须本人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直补资金存折;
(三)信用户还需提供本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第三条
贷前调查。调查岗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直补资金明细台帐》核实借款申请人直补资金真实性情况。
第四条
价值评估。借贷双方以借款人上次直补资金额及放大倍数协商确定直补资金质押担保价值,签订《直补资金质押担保价值协商确认书》(附件2)。
第五条
核定额度。贷款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定借款人授信额度,填写《“直补保”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
第六条
审查审批。审查岗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直补保”小额贷款一律由信用社审批。
第七条
质押登记。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人要到财政部门办理直补资金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提供《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通知书》(附件6)
第八条
签订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直补保”小额贷款质押借款合同》(附件4),同时签订《财政直补资金质押担保贷款委托扣款授权书》(附件5)。
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台账》,并根据以上资料办理直补资金质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贷款发放。
(一)质押品入库。贷款人要将质押品登记入库保管,质押品资料如下:
1.《财政直补资金质押登记通知书》(回执联);
2.《直补资金质押担保价值协商确认书》。
(二)贷款发放。贷款人必须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本人,可现金支付,也可以转账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