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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管理经验,拥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种植大户、养殖专业户、粮食加工经营户和各类农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条
“致富通”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服务区内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资信度高、贡献率大、偿还能力强、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有多年合作关系的优质客户。
第五条
贷款用于粮食种植大户、养殖专业户、粮食加工经营户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4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观念强,道德水准高,有较强的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能够按照贷款约期,积极主动偿还贷款本息,对信用社贡献率较高。
第七条
粮食种植户借款人除具备第六条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数量达到15公顷以上,并已交足当年承包费用;
(二)有劳动能力,有种植项目的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
(三)有从事种植项目所需的生产机械和设备。
第八条
养殖专业户借款人除具备第六条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养殖业所需自有产权的标准化圈舍、池塘等基础设施,养殖圈舍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池塘水面10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养殖经验和管理能力,掌握养殖技术;
(三)养殖项目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广阔;
(四)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养猪业200头以上、禽类养殖3000只以上、养牛50头以上;
第九条
粮食加工经营户借款人除具备第六条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有产权且良好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自有资金占需求资金的50%以上;
(二)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熟练掌握生产经营项目所需的技术,从事所属行业一年以上;
(三)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经营效益良好;
(四)粮食加工经营户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条
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方式
第十一条 授信安全控制量。
授信安全控制量是贷款人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能够提供可控风险的最高综合授信量,贷款人在授信安全控制量额度内对农户进行授信。
安全控制量的测算方法为“(家庭资产折算价值+家庭近两年平均收入)×50%
-他处借款金额”。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通过综合评价农户资信状况、经营情况、收入情况、授信风险等因素而核定的最高贷款额。根据农户信用程度、经济收入与支出、家庭财产、种植品种、养殖项目、经营管理状况和规模等因素,具体按照《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授信标准指引》的规定综合评价核定。为控制授信风险,授信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超过授信安全控制量;
(二)不得超过家庭近两年平均收入的60%;
(三)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
第十四条
致富通”贷款业务执行浮动利率。在授信期限内,如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从调整的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额度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每笔贷款分段计息。
利率上浮标准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0%。
第十五条
贷款方式为信用。
第十六条
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方式。
(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
(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基本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客户评价→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 岗位流程:
客户经理调查→信用社审查岗审查→信用社审批岗审批→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种植户需出具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土地承包终止日期必需长于申请贷款的到期日;
(三)养殖户需出具养殖规模相关证明,养殖业上管部门的批文或证照,养殖场照片,养殖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等;
(四)个体粮食收购加工业户需出具厂地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厂区照片等资质材料;
(五)婚姻证明;
(六)家庭主要成员自愿还款承诺书;
(七)查询征信系统授权书;
(八)A级(含A级)以上信用证。
第二十条
贷前调查。受理借款申请后,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制度,由信用社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与客户经理一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借款人出具材料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采取面对面调查与背对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当面实地考察与找知情人暗中调查相结合,确保调查结果真实、数据准确。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内容后,写出内容详实、情况清晰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借款人基本情况;
(2)借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3)经营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4)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分析;
(5)贷款风险分析;
(6)调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将调查报告及贷款相关材料整理好后及时提交本机构审查岗,经审查岗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提交本机构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经组长签署意见后报联社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由联社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由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相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盖章、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致富通”贷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村、按户,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15天内,进行首次检查,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贷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是否投入生产经营中,有无挤占挪用现象。此后按规定频率进行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定、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是否正常等内容,并要形成数据准确、内容详实的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采取双人实地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
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时监控贷款风险。定期检查实行双人按季检查制度,每次检查面要达到100%。
(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二次,每次检查面要达到100%。
(三)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下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贷款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
(三)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的;
(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
(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
(六)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
(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应于贷款逾期后20日内,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贷款形成风险的,由联社内审和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和岗位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组织清收。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损失免除包赔和其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