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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解释
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业务种类
按交易方向分为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
债券正回购:资金融入方用债券做质押融入资金,并在约定期满日按照双方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金额向资金融出方返还资金,资金融出方向资金融入方返还所质押的债券。
债券逆回购:资金融出方用资金融入方质押的债券向资金融入方融出资金,并在约定期满日按照双方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金额向资金融出方返还资金,资金融出方向资金融入方返还所质押的债券。
按交易方式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逆回购方融出资金的同时,得到的是债券的质押权。
买断式回购:交易的主要形式是回购双方签订一份捆绑式合同——即期买入和远期卖出交易集中在同一份合同中。
适用范围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已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能够从事该业务的交易主体。
业务流程
1、询价: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询价,债券回购双方初步达成交易意向;
2、成交:
(1)交易一方根据双方交易意向,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系统发送债券回购指令,经另一方确认后双方成交,打印债券回购成交单;
(2)交易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债券结算指令,指令匹配后生成结算合同;
(3)确认质押债券足额之后进行相关辅助指令操作。
3、资金交割:双方成交后,按确定交割日期进行资金清算,正回购方从逆回购方取得确定金额的融通资金,同时该交易项下的债券暂被冻结。
4、期满清算:债券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足额偿还资金本息后,重新取得其债券的处置权。 |